法規名稱: 鐵路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民營或國營鐵路機構違反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或第四十四條之一準用第
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派任未經檢定合格且領有執照之人擔任鐵路列
車駕駛人員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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