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條文關聯

法院依職權或聲請解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駁回解任之聲請者,
應先聽取當事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將口頭陳述之意見記明於筆
錄或將書面意見附卷。
前項聽取意見程序僅由法院、當事人、辯護人及輔佐人參與,且不公開之
。
前條第五項規定,於第一項陳述意見程序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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