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職權或聲請解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駁回解任之聲請者, 應先聽取當事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將口頭陳述之意見記明於筆 錄或將書面意見附卷。 前項聽取意見程序僅由法院、當事人、辯護人及輔佐人參與,且不公開之 。 前條第五項規定,於第一項陳述意見程序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