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臺灣省地下金屬、非金屬礦場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坑內、坑外機電房及坑內油類儲藏所,應以不燃性物質或防火材料建築
  之,並視其規模之大小,設置儲水池、消防栓、消防器具或滅火用砂等
  防火設備。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