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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臺灣省地下金屬、非金屬礦場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九條
坑內、坑外機電房及坑內油類儲藏所,應以不燃性物質或防火材料建築 之,並視其規模之大小,設置儲水池、消防栓、消防器具或滅火用砂等 防火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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