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依本辦法申請投資抵減之公司,於核發投資抵減證明之次日起二年內有僱
用員工未達於第二條規定標準之情事,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依該投資已
抵減之全部所得稅款,並自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
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
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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