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申請投資抵減之公司,於核發投資抵減證明之次日起二年內有僱 用員工未達於第二條規定標準之情事,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依該投資已 抵減之全部所得稅款,並自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 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 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