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條文關聯

食品工廠之機器設備設計及機器設備材質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機器設備設計:用於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產製用機器設備之設計和構造
    應能防止危害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品質衛生,易於清洗消毒,並容易檢
    查。應有使用時可避免潤滑油、金屬碎屑、污水或其他可能引起污染
    之物質混入產品之結構。
二、機器設備材質:所有用於食品或食品添加物處理區及可能接觸食品或
    食品添加物之設備與器具,應由不會產生或溶出毒素、無臭味或異味
    、非吸收性、耐腐蝕且可承受重複清洗和消毒之材料製造,同時應避
    免使用會發生接觸腐蝕的材料。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所有食品工廠之機器設備設計及機器設備材質均應符合規定,爰
    將現行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目移列為第七條第一
    款及第二款,並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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