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受理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申請案件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條文關聯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從事本法第五條第一項及第十條規定之許可事項,準
用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條、第四條及前條規定。
〔立法理由〕
配合本法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整併,修正為第五條,爰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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