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條文關聯

  環工技師於簽證報告所表示之意見、所載之事實及數據,均應提供確實
  證據;該證據資料,並應彙訂於工作底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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