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及公證人申請出國處理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4月09日

條文關聯

  申請出國人員,經本部核轉外交部發給護照後,應於三個月內出國,非
  經本部核准不得延期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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