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會審議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條文關聯

審查委員會行合議審查時,以過半數之意見為審查意見。
於第二條第四項之情形,工作人員應於收受申請書面十五日內,送交審查
委員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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