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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廣告物管理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申請變更廣告內容者,準用第三條及第四條有關規定辦理。但未變更建 築工程者,得於申請書內註明,免再申請雜項執照。許可期限屆滿前申 請變更者,免繳許可證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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