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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公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本小組召集人、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邀請專家學 者及當地居民代表參加會議、實地勘查、鑑定等,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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