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衛生局局長兼
  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衛生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
  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局業務及有關單位代表八至九人。
  二、學者專家或其他社會公正人士三至四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
  退。
  聘期內委員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止。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