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特別稅徵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條文關聯

本特別稅應繳納之稅款,由財稅局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納稅義務人應於
收到繳款書後,於所載限繳日期內向公庫繳納。未繳納稅款前,各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或各工程主辦機關應不予核發餘土流向證明文件及三聯單。
本特別稅所需之繳款書,由財稅局訂定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