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條文關聯

本府得派員,出示身分證明文件,進入營業場所進行衛生稽查,必要時並
得抽樣檢驗。營業場所負責人及從業人員,不得有規避、妨礙或拒絕等行
為。
前項稽查或抽樣檢驗結果,本府得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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