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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有效期限最長為五年,其有效期屆滿失效; 如需繼續經營,應於期滿三個月前依第六條規定申請核發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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