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連續停車逾七日未繳費之車輛,管理機關應以書面通知車主限期領回車 輛並繳費。 不能依前項規定通知或通知顯有困難者,得將該書面黏貼於車輛,以為通 知;逾期未領回或查無車主者,公告招領;查為贓車者,依法發還車主。 前項經公告招領之車輛逾三個月無人領回者,得公告拍賣;拍賣所得價款 扣除停車費後,依法提存或解繳公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