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公有停車場收費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條文關聯

凡連續停車逾七日未繳費之車輛,管理機關應以書面通知車主限期領回車
輛並繳費。
不能依前項規定通知或通知顯有困難者,得將該書面黏貼於車輛,以為通
知;逾期未領回或查無車主者,公告招領;查為贓車者,依法發還車主。
前項經公告招領之車輛逾三個月無人領回者,得公告拍賣;拍賣所得價款
扣除停車費後,依法提存或解繳公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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