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漁港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條文關聯

漁港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如經查獲,送請警察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依法
處理:
一、採捕或養殖水產動植物。
二、排泄有毒物質、有害物質、廢污水、廢油或任意投棄廢棄物。
三、採折花木、損害港區草坪或設施。
四、於港區樹木、標示牌或設施上書刻文字或圖形。
五、隨地吐痰、便溺、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廢棄物。
六、妨礙風化、賭博、鬥毆滋事、喧鬧、製造噪音或妨礙公共秩序。
七、違規停放車輛或經營流動攤販。
八、其他妨害漁港安全或污染漁港區域之行為及經本府禁止或限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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