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設置及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4月10日

條文關聯

  審議委員會於每年三月及九月定期舉行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開時,應邀請文化資產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
  關係人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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