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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設置及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4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審議委員會於每年三月及九月定期舉行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開時,應邀請文化資產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 關係人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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