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耕保留部分經地政事務所審查或實地調查後,應將其結果及交換移轉
登記之內容公告三個月,並按申請人戶籍住所及土地登記簿記載之各共
有人姓名、住所,以書面通知之;但共有人住所不明時,應查閱地價申
報單、地價冊等資料,或洽稅捐稽徵機關、戶政事務所查明詳細住所後
以書面通知之。
前項通知應依行政程序法送達之有關規定辦理。
第一項公告應揭示於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本府布告欄及鄉(鎮、
市)公所及村里辦公處布告欄,必要時得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通知或公告之內容應敘明受通知人之姓名住所、土地標示、權利內容、
提出異議之方式與期限及其他有關事項。
共有人已死亡者,應以其全體繼承人為通知或公告之對象。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