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共有耕地自耕保留部分交換移轉登記清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11日

條文關聯

  自耕保留部分經地政事務所審查或實地調查後,應將其結果及交換移轉
  登記之內容公告三個月,並按申請人戶籍住所及土地登記簿記載之各共
  有人姓名、住所,以書面通知之;但共有人住所不明時,應查閱地價申
  報單、地價冊等資料,或洽稅捐稽徵機關、戶政事務所查明詳細住所後
  以書面通知之。
  前項通知應依行政程序法送達之有關規定辦理。
  第一項公告應揭示於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本府布告欄及鄉(鎮、
  市)公所及村里辦公處布告欄,必要時得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通知或公告之內容應敘明受通知人之姓名住所、土地標示、權利內容、
  提出異議之方式與期限及其他有關事項。
  共有人已死亡者,應以其全體繼承人為通知或公告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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