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公所置課長、室主任(或人事管理員及主計員),分別承鄉鎮長之 命辦理各該管業務。下置技士、技佐、獸醫、課員、辦事員、書記、助 理員及佐理員。 人口超過六萬人之鄉鎮得置專員一人,協助秘書處理事務及執行交辦事 項。 縣轄市公所置課長、室主任(秘書室主任由主任秘書兼任),分別承縣 轄市長之命,辦理各該管業務,下置秘書、技正、技士、技佐、獸醫、 課員、辦事員、書記、助理員及佐理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