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鄉鎮縣轄市公所組織規程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26日

條文關聯

  鄉鎮公所置課長、室主任(或人事管理員及主計員),分別承鄉鎮長之
  命辦理各該管業務。下置技士、技佐、獸醫、課員、辦事員、書記、助
  理員及佐理員。
  人口超過六萬人之鄉鎮得置專員一人,協助秘書處理事務及執行交辦事
  項。
  縣轄市公所置課長、室主任(秘書室主任由主任秘書兼任),分別承縣
  轄市長之命,辦理各該管業務,下置秘書、技正、技士、技佐、獸醫、
  課員、辦事員、書記、助理員及佐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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