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條文關聯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者,得請求法院依其
實際到庭參與情形發給到庭之證明。
前項到庭證明之發給,由專責單位依法院之指示辦理之。
法院應於候選國民法官到庭通知書或以其他適當方式,敘明國民法官、備
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得請求發給到庭證明之意旨。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