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者,得請求法院依其 實際到庭參與情形發給到庭之證明。 前項到庭證明之發給,由專責單位依法院之指示辦理之。 法院應於候選國民法官到庭通知書或以其他適當方式,敘明國民法官、備 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得請求發給到庭證明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