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八十二年特種考試關務、稅務、金融人員考試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3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考試及格人員,於分發任用後服務未滿五年者,不得轉任至財政部及
  其所屬關務、稅務機關、金融事業機構以外機關任職。
  前項不得轉任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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