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巿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協調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10日

條文關聯

  協調會議之召開,應自申請之次日起,於三十日內為之;必要時,得予
  延長。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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