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逾第六條所定期限提出申請,或申請文件有欠缺經勞動局書面通知 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應駁回其申請。 核准補助後,勞動局得以書面通知受補助者限期以書面說明訴訟、裁決或 交付仲裁案件之進度或受償情形,或提出相關資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