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逾第六條所定期限提出申請,或申請文件有欠缺經勞動局書面通知
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應駁回其申請。
核准補助後,勞動局得以書面通知受補助者限期以書面說明訴訟、裁決或
交付仲裁案件之進度或受償情形,或提出相關資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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