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埤塘水圳保存及獎勵新生利用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條文關聯

因公共安全、重大建設必要開發計畫或經埤塘水圳審議委員會許可之埤塘
水圳新生利用計畫,必須填埋或縮減埤塘面積者,應繳交埤塘水圳新生發
展基金。但農業發展條例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埤塘水圳新生發展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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