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於領取許可證後,應依許可期限、管線位置與深度、挖掘面積及
  施工方法辦理。
  申請人因緊急需要,須於許可施工日前施工,應檢具原許可證提出申請
  ;未能於許可期限竣工,應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及檢具相關證明文
  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延期。
  申請人中止施工或因原許可施工之內容需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十五日
  內敘明理由及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取消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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