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申請減免稅捐,規定如下:
一、免徵地價稅:起造人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重建期間土
地無法使用期間後,轉送主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辦理。
二、減徵地價稅及房屋稅:起造人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
辦理:
(一)重建後全體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名冊,並註明是否為重建前合
法建築物所有權人。
(二)第四條第三款所定之名冊。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立法理由〕 一、規定減免稅捐之申請人及程序。依建築法第三十條及第七十條規定,
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均由起造人申請,爰規定由起造人申請稅捐減免
。
二、第一款地價稅之免徵,參考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項
規定「更新期間及土地無法使用,由實施者申請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認定後,轉送主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辦理地價稅之減免。」及
衡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主管稅捐稽徵機關實務執行,爰為
第一款規定。
三、第二款地價稅及房屋稅之減徵,依據本條例第五條「取得重建計畫範
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及本細則第四條第三款
申請重建要件為「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名
冊及同意書。」,經比對重建後全體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名冊後,
註明是否為重建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併得檢附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以利後續實務執行,爰為第二款規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