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三類行政執行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主任行政執行官二人,職務列薦任
  第九職等;行政執行官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秘書一
  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執行書記官八人至十人,職務列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其中五人,職務得列薦任第
  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組員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執行員八人至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
  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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