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條文關聯

外幣收兌處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臺灣銀行得予撤銷或廢止核准:
一、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有關規定,情節重大。
二、連續兩季無收兌業務或連續四季收兌總額未達等值五千美元。
三、有停業、解散或破產情事。
四、經核准辦理收兌業務後,發現原申請文件有虛偽情事,或其他事實足
    認有礙業務健全經營之虞,且情節重大。
外幣收兌處違反本辦法、注意事項、標準作業程序或其他有關規定時,除
前項規定之情形外,臺灣銀行得視情形通知其限期改善。
〔立法理由〕
為完善對收兌處違失情形採差別性之行政處置,爰增訂第二項臺灣銀行得
視收兌處違反相關規定情形,通知其限期改善;並於第一項第四款,修正
臺灣銀行得予撤銷或廢止核准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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