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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8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業者應自依第五條規定完成登記後屆滿三個月之次日起,於特定物品及 容器上標示回收標誌及應載內容。 前項特定物品及容器種類、回收標誌、應載內容及相關規定,由中央主 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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