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條文關聯

  環工技師執行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條規定之簽證業務時,應依同法施行
  細則第八條規定辦理,並應將廢(污)水及污泥處理設施規劃、設計、
  監造、試車及功能測試等各階段作業之查核結果,記載於工作底稿。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