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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環工技師執行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條規定之簽證業務時,應依同法施行 細則第八條規定辦理,並應將廢(污)水及污泥處理設施規劃、設計、 監造、試車及功能測試等各階段作業之查核結果,記載於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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