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幼兒園園長聘任,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縣縣立幼兒園園長,由本府依遴選小組遴選結果,由縣長聘任。 二、鄉(鎮、市)立幼兒園園長,由鄉(鎮、市)公所依遴選小組遴選 結果,由鄉(鎮、市)長聘任,並函報本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