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道路挖掘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9月30日

條文關聯

  申請道路挖掘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五份位置圖(重要幹道附施工剖掘位
  置)及三份交通維持計畫送交管理機關,主管及管理機關收到申請書後
  應即勘查挖掘位置。
  前項申請自收件之日起十日內完成審核或送審。合格者,通知繳納路面
  修復費後,核發挖掘道路許可證;不合格者,一次通知補正。但涉及交
  通維持計畫審查作業者,不在此限。
  核定聯合施工申挖案件,許可證得以影本核發申請人收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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