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物資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4月17日

條文關聯

  南、中區業務處各置主任、副主任、課長、站長(兼任)、業務員、倉
  庫管理員、辦事員、雇員及北區、東區業務處各置主任、業務員、倉庫
  管理員、辦事員、雇員各業務處各置會計員(北區業務處會計員兼任)
  ,辦理歲計、會計事務並兼辦統計事務;人事管理員(兼任)辦理人事
  管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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