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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鄉鎮縣轄市公所組織規程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視實際需要或經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之建議,設事業 機構,其組織規程由鄉鎮縣轄市公所訂定,提經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通 過,報請該管縣政府轉報本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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