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應自文物註銷之日起半年內,於資訊網路公告文物註銷目錄二個 月。 前項目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註銷品之原名稱、典藏號碼。 二、取得日期。 三、註銷原因。 四、註銷後處置方式。 五、註銷之法令依據。 六、註銷核定日期及文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