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應自文物註銷之日起半年內,於資訊網路公告文物註銷目錄二個
月。
前項目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註銷品之原名稱、典藏號碼。
二、取得日期。
三、註銷原因。
四、註銷後處置方式。
五、註銷之法令依據。
六、註銷核定日期及文號。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