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註銷:指總統副總統文物(以下簡稱文物)從典藏管理中永久除籍之
    程序。
二、處置:指文物註銷後之處理方式。
三、註銷品:指經總統副總統文物審鑑委員會(以下簡稱審鑑委員會)審
    定註銷之文物。
四、參考品:指文物註銷後,作為推廣教育品或修護實驗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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