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辦理註銷,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制定註銷計畫。
二、經審鑑委員會審定並作成註銷及處置方式之決議。
三、公告註銷目錄。
四、辦理註銷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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