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條文關聯

前條所稱註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文物基本資料。
二、文物取得日期。
三、文物現況說明與照片。
四、文物擬註銷之原因。
五、文物註銷後建議處置方式。
六、其他重要事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