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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前條所稱註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文物基本資料。 二、文物取得日期。 三、文物現況說明與照片。 四、文物擬註銷之原因。 五、文物註銷後建議處置方式。 六、其他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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