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資通安全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得委任或委託其他公務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資通安全整體防
護、國際交流合作及其他資通安全相關事務。
前項被委託之公務機關、法人或團體或被複委託者,不得洩露在執行或辦
理相關事務過程中所獲悉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之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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