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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資通安全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公務機關或特定非公務機關,於本法適用範圍內,委外辦理資通系統或資通服務事宜時,應就受託者之資通安全維護為監督)
公務機關或特定非公務機關,於本法適用範圍內,委外辦理資通系統之建 置、維運或資通服務之提供,應考量受託者之專業能力與經驗、委外項目 之性質及資通安全需求,選任適當之受託者,並監督其資通安全維護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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