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第二款及第五款、第八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法定義 務,指非公務機關依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所定之義務。
一、配合本法第六條第一項增訂「第五款」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二、於「本法第六條第一項」後增加「但書」二字,以統一法條用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