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第三款、第九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
三款所稱當事人自行公開之個人資料,指當事人自行對不特定人或特定多
數人揭露其個人資料。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第三款、第九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
三款所稱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指依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
令所公示、公告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公開之個人資料。
〔立法理由〕
於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本法第六條第一項」後增加「但書」二字,以
統一法條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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