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第六款、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但書所定當事人
書面同意之方式,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立法理由〕 本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十六條但書第七款、第
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第六款規定之「書面同意」已修正為「同意」,並配合
本法第七條之修正,修正本條規定。又有關本法所定之「當事人書面同意
」分別規定於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第六款、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但書,
爰修正本條,定明當事人書面同意之方式,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得以電
子文件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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