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第四款、第九條第二項第四款、第十六條但書第五 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五款所稱無從識別特 定當事人,指個人資料以代碼、匿名、隱藏部分資料或其他方式,無從辨 識該特定個人者。
一、配合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第四款規定修正,於本條增列「第六條第 一項但書第四款」。 二、本條係明定何謂「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至於究為何者所為並無差 別,爰將「資料經過處理後或依其揭露方式」等語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