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送達受文機關時,收發人員應依內封套記載情形登記,並依下 列規定處理: 一、受文者為機關或機關首長者,送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啟封。 二、受文者為其他人員者,逕送各該人員本人啟封。
一、國家機密收文登記及啟封之作業程序。 二、參考「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二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