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國民禮儀範例第六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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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民禮儀範例規定事項,全國各級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
廠商、行號,應倡導推行;軍事單位由國防部視實際需要,併中華民
國軍人禮節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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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民禮儀範例之推行,依佐列規定:
(一)國民禮儀範例規定事項,列為中華文化復興運動之項目。
(二)國民禮儀範例規定事項,應擇要列為高中(職)、國中、國小之
公民、公民道德及生活與倫理等課程教材。
(三)各種公私訓練講習,應將國民禮儀範例重要事項列為通識性訓練
科目。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宣導印製國民禮儀範例贈送轄區內家戶
。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洽請廠商依國民禮儀範例所定訂婚、結
婚證書式樣,印售訂婚、結婚證書,廣為宣導。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召集所屬有關機關人員暨地方領導人士
舉行國民禮儀範例推行會議,全面倡導實踐。
(七)鄉(鎮、市、區)公所舉行村里民大會或各項集會時,應聘請或
指定專人講解並示範國民禮儀範例有關事項、或放映宣導影片、
幻燈片。
(八)政府機關首長或學校、團體、公司、廠商、行號負責人應邀主持
各種禮節儀式時,應依國民禮儀範例之規定行之。
(九)各級政府應倡導家庭實踐國民禮儀範例所定之一般禮節,教導子
女自幼嫻習禮儀,以養成良好國民之生活方式。
(十)各級政府應協調大眾傳播機構,依左列方式,協助推行國民禮儀
範例:
1.報紙:刊登國民禮儀範例內容;報導、表揚及評論有關推行事
項。
2.刊物:刊登闡揚國民禮儀範例之專論、散文、詩歌、短評、小
說及實踐心得。
3.廣播:製播專題節目;插播國民禮儀範例內容。
4.電視:製播宣導短片;插播國民禮儀範例內容。
5.電影:製作國民禮儀範例宣導短片。
(十一)社教機關、鄉(鎮、市、區)公所及村里辦公處,應備置國民
禮儀範例,供民眾閱覽,並解答內容。
(十二)機關、學校、團體、公司、廠商、行號之圖書(閱覽)室,應
備置國民禮儀範例,供員工閱覽。
(十三)婚、喪、喜、慶之租借場所,應依國民禮儀範例之規定辦理,
並繪製、懸掛有關儀式程序及佈置圖表。
(十四)機關、學校、團體、公司、廠商、行號應利用刊物,以簡潔醒
目方式插刊國民禮儀範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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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推行或實踐國民禮儀範例著有成效者,依左列規定獎勵之:
(一)民眾實踐國民禮儀範例,力行婚喪喜慶節約,將節約經費提供社
會教化或慈善公益事業,其價值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上未滿十萬元
者,由鄉(鎮、市、區)長發給獎狀;十萬元以上未滿二十五萬
元者,由縣(市)長、直轄市區長發給獎狀;二十五萬元以上未
滿五十萬元者,由省(市)政府民政廳(局)長發給獎狀;五十
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由省(市)政府發給獎狀;一百萬元
以上者,由省(市)政府報請內政部予以適當獎勵。
(二)機關、團體、寺廟、教會(堂)負責人,鄉(鎮、市、區)改善
民俗實踐會委員或地方人士,協助政府推行國民禮儀範例,倡導
婚喪喜慶節約,著有貢獻者,由省(市)、縣(市)政府予以獎
勵。
(三)推行國民禮儀範例,倡導婚喪喜慶節約工作,列為縣(市)、鄉
(鎮、市、區)長重要考績之一。成績優良者,由省(市)、縣
(市)政府予以獎勵,並彙報內政部備查。
(四)機關、學校、團體、公司、廠商、行號推行或實踐國民禮儀範例
,有具體績效者,應由各該主管機關予以表揚,其所屬員工並得
予獎勵。
(五)大眾傳播機構闡揚或評介國民禮儀範例有重大貢獻並產生深遠影
響者,主管機關得予表揚。
(六)符合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且成績特優者,得併同第一款之獎勵
案,由省(市)、縣(市)政府於每年一月底前填具請獎事實表
(如附表),層報內政部審查核定後予以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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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級政府應將推行國民禮儀範例工作列為年度施政計畫項目,並編列
預算以利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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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海外僑胞推行國民禮儀範例之方式,由僑務委員會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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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級政府得成立推行國民禮儀範例督導小組,實地督導考核國民禮儀
範例之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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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級地方政府應訂定推行國民禮儀範例實施計畫,報請上級主管機關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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