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諮議會會場暨會館提供使用管理及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臺灣省諮議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充分利用園區各項場地、設備,依據國有財產法第二
    十八條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特訂定本管理及收費標準。

二、本會得視業務情形,提供使用會場及會館,作為相關機關、學校、團體舉辦各項活動及
    會議之用。

三、本管理及收費標準所稱會場及會館指朝琴紀念館2、3樓會議室及議員會館空房。

四、場地使用單位應於使用前十日,備妥申請函及申請書(申請書如附表二)向本會提出辦
    理,經本會核可並通知後,應即繳交場地使用費、本會服務人員服務費(收費標準如附
    表一)後方得入場佈置。場地使用後,當日恢復原狀。

五、場地之使用及服務,其所有收入依規定收費並繳庫。

六、提供單位使用本會會場之各項設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為保管、使用及牆面禁止
    粘貼各項表單,如有毀損,應照價賠償。

七、使用單位不得任意發售任何票券或從事其他商業行為及從事違反法令暨本會規定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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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使用之場地因特殊情形必須終止或暫停使用,經本會通知終止使用,使用單位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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