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推行人口政策措施宣導績效評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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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鼓勵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切實執行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推
    行人口政策措施宣導,激勵士氣,提高工作效率,以貫徹人口政策目
    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當年度宣導實施計畫,聯繫及協調所屬
    相關機關(單位)加強辦理各項宣導活動,對轄區內之民眾、機關、
    團體、企業、學校、社區、寺廟、教會等加強宣導本部推行之人口政
    策措施。

三、本部推行人口政策措施宣導之內容應包括維持合理人口結構、健全社
    會安全網、提倡性別平等及倡導多元文化等;現階段應針對少子女化
    、高齡化及移民之三項人口核心議題,提供各項具體措施並加強宣導
    。

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隨時督導、考核所屬相關機關(單位)切
    實執行本部推行人口政策措施宣導工作。
    本部得視需要派員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督導、考核宣導工作。

五、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為本部推行人口政策措施宣導之受評機關,
    負責擇優提報轄內各項整合專案或亮點措施。
    本部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本部推行人口政策措施宣導之評選機
    關,並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分組評比。具創新宣導機制或措施
    、推行績效顯著、得為他機關學習對象者,為績效優良直轄市、縣(
    市)政府。
    前項人口政策措施宣導評選分組如下,績效優良直轄市、縣(市)政
    府之名額由評選小組決定,每組不超過五名為原則:
    (一)第一組:直轄市。
    (二)第二組:人口數四十萬人以上之縣(市)。
    (三)第三組:人口數未滿四十萬人之縣(市)。

六、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年度宣導結束後,應將當年度辦理本部推
    行人口政策措施宣導執行結果加以檢討;並於翌年三月一日前就各直
    轄市、縣(市)政府之整合專案或亮點措施擇優彙整執行成果,報請
    本部評選。
    人口政策措施宣導執行績效優良直轄市、縣(市)政府評選,由本部
    邀集相關機關(單位)及人口政策議題相關之學者、社會人士組成本
    部推行人口政策措施宣導執行績效評選小組,進行評選,並於每年五
    月底前函知評選結果。

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本部推行人口政策措施宣導,經本部評
    選為績效優良者,頒發獎座(或獎牌)並公開表揚。其中經評選為績
    效優異者,得視本部經費編列情形頒發獎金,每名最高以新臺幣五萬
    元為原則,總名額以四名為限,績效優異評定基準得另定之。
    前項經本部評選為績效優良者,其研考及承辦有功人員,由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依權責並視實際出力情形覈實辦理獎勵。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年度宣導結束後,逾第六點第一項規定期
    限一個月,未將執行成果資料送本部者,承辦業務有關人員由各該機
    關依權責議處。

八、本部推行人口政策措施宣導之成果資料提報格式及評審基準如附件,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據以權衡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