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第三類公文登載電子公布欄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3月17日

所有條文

一、為持續推動公文電子化作業,加強第三類公文電子公布欄應用,減少
    文書數量,避免層層移轉,提昇公文處理效率,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第三類公文:指無機密性公文,其性質需傳達同仁,且無後續應
        辦事項者,直接於電子公布欄上登載,供同仁上網閱覽,不另外
        行文。
        1.機關團體首長到任就職,地址、電話變動及年度發文代字號通
          知。
        2.機關共通性公告周知之法規、行政規則、解釋令函、案例及廢
          止條文公文。
        3.全國考選、公務人員銓敘、國民旅遊卡、公教貸款等相關人事
          服務訊息通報。
        4.藝文展覽、文康聯誼、民俗節日、慈善公益或推廣社會教育終
          身學習講座等活動訊息。
        5.法治教育、廉政宣導、資安通報等其他適合登載電子公布欄之
          通報周知性公文。
  (二)電子公布欄:指本部部內「電子公布欄系統」(網址:http://3
        rddoc.moi.gov.tw/3rddoc/ )。

三、承辦人辦理傳閱性公文函稿時,應於文面送達方式勾選「登載電子公
    布欄」並填註登載期限,部外來文屬第三類公文性質者,可不擬稿,
    直接於來文中簽辦,依公文流程核判完成後,由文書人員將公文上傳
    電子公布欄,並輔以電子郵件通報本部同仁,完成登載作業後歸檔。

四、登載電子公布欄之受文對象應依下列選項填寫,以利同仁選閱。
  (一)本部各單位。
  (二)中部辦公室(中興新村)。
  (三)中部辦公室(黎明)。
  (四)所屬一級機關。
  (五)社政及地政機關。

五、應以第三類公文之機制辦理者,不得以行文之方式處理。各單位主管
    應檢視公文性質,核閱承辦人員辦理之送達方式,落實文書減量。

六、完成登載之公文,應於該發文稿面首頁右下角加蓋「已登載」字樣及
    登載人員職章,並註明登載之時間。

七、本部中部辦公室、所屬一級機關、社政及地政機關應設專責人員每上
    班日上網瀏覽電子公布欄,並視登載公文之內容,為下載及必要之處
    理。部內同仁應隨時上網閱覽相關訊息,公文訊息登載期限屆滿,將
    自動移入電子公布欄歷史檔,並提供查詢至翌年年底。

八、其他機關於全國政府電子公布欄所登載之資訊,由本部總收文人員每
    上班日上網瀏覽,視登載公文之內容,為下載及必要分辦之處理,並
    於公文首頁右上角加蓋「第三類公文」戳記。